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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第五條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 第五條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以下簡稱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辦理。其中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 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 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所進行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 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 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三、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依各學習領域辦理,分為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 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等八領域。

四、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

 (二) 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日 期及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平 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三) 學校教師應共同參與擬定與修正各項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之實施原則。定期 評量應由各學習領域教師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 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 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四) 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評量方式辦理,紙筆測驗應符合最小 化原則。 2. 應利用課堂時間實施,個別狀況之補行評量則例外。提早到校之學生, 學校應輔導學生自主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 

 (五) 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 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依評量方法 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五、彈性學習課程(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 定期評量。其評量方法之性質得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六、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依行為事實記錄,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 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七、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 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 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前項修正自一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適用全年級學生。

八、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父母 或監護人及學生。

九、學校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審查第三點之評量紀錄,並研議及審查學生 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 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特教家長代表組成。其設 置要點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 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應於每學期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未達及格 標準學生名單召開會議,視需要邀請原任課教師、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及學生家長出 席會議,共同研擬學習輔導與補救措施。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輔 導與補救措施得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參加相關補救教學,或依需要建立補行評 量機制。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評定為需輔導者,學校應進行專 案輔導。

十、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一)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 丙等以上。

十一、學生修業期滿,成績不符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資源班其在學習領域學習課程及其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一)平時評量 資源班平時評量結果,作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績,外加課程與原課程之平 時成績依授課節數平均計算為原則。

(二)定期評量 定期評量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議,如未採用原班試卷,其成績由 資源班教師評量並核給資源班成績證明,其原班成績應透過學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學生有評量調整需求者,需先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完成評量調整之擬定,並送學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三、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其領域學期成績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 應之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四、學生英文成績證明書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A:八十分以上

 (二)B:七十至七十九分

 (三)C:六十至六十九分

 (四)D:零至五十九分 有關加權學業平均 GPA 計算公式(取至小數點後第 2 位)定義如下: GPA=[加總(單科學期成績積點 X 學習節數)]/總節數。

 

十五、本補充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 以前入學之學生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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