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資訊組|
一、依據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辦理。 二、本市國民小學適用「臺北市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學生就 學 費用優待金額一覽表」,國民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 待補助項目為主食費、副食費、書籍費及制服費。 三、依據旨揭優待條例,說明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 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 (二)軍公教人員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 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三)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四、初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如新生、新增 個案、轉入生等),由各校初審後報局複審,請於114年3 月21日(星期五)前,檢附「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優 待申請書」及證明資料函報本局複審,俟本局核定,再請 繕造印領清冊報局請款(私立學校部分請另附領據1 紙)。 五、賡續申請者,毋需送申請表,免備文於114年3月28日(星 期五)前,將本局前次核定函影本併同印領清冊逕送本 局。 六、請勿擅自變更本案申請書表件格式,並請於規定期間內, 切實依據相關法令審核,確認學生姓名及簽章清晰一致, 以維護學生權益。 七、本案不溯及既往,且不得與政府其他教育補助重複請領, 特此敘明。 八、檢附「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就學費用優待 金額一覽表」、申請書及印領清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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