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資訊組|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3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700774號函及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二、請貴校依下列規定辦理僑生申請分發入學事宜: (一)經由教育部113學年度之前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於 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依在校學習表現成績及其志願分 發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併附擬 就讀學校同意函。 (二)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以選填單一類型學校 為限(例如選填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得再選填五專), 並應檢附在校學習表現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分發文 件影本提出申請。 (三)申請本項分發學生,不得參加114學年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及特色招生入學。 (四)本案請依學生志願就讀學校類型分別造具「申請分發入 學名冊」(格式如附件)並檢齊相關附件,於114年4月 15日前函報本局,如逾期或未附證明文件者,恕不受 理。 三、檢附113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申請分發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名 冊表格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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