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特教組|
一、依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及教育部114年5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701409號書函辦 理。
二、各分團預計遴選名額及任期說明,詳如遴選簡章。
三、參與遴選之輔導員,須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具5年以上教學年資之公立學校、幼兒園之編制內正式教 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具符合各該分團專長之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資優 類中央分團聘任學科專長教師,不受具特殊教育教師證 限制,惟須具該學科之合格教師證)或相關獲獎證明(如曾獲教育部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全國性課程、 教學相關獎項,或有其他優良表現或貢獻,具有證明文 件)。
(三)報名學前及國中小身障類中央分團、高中身障類中央分 團之遴選,具地方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優 先錄取。
(四)報名資優類中央分團擔任輔導特教地方團之輔導員,具 近2年教授國中小資優教育實際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錄 取。
四、為利教育局初審作業,請有意願參與輔導員遴選之教師,經 現職服務學校校長或幼兒園園長同意,備妥相關資料,於 期限內送達教育局,逾時不候。說明如下:
(一)遴選資料包含推薦表(需經服務單位核章)、受推薦者 相關證書及佐證資料影本。
(二)請將遴選資料掃描成單一檔案(PDF),以信件標題「特 殊教育中央分團遴選推薦:團別(受薦教師姓名)」寄 至教育局承辦人信箱;紙本亦請於5月16日(星期五)前免 備文送達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吳艾文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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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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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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