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生教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4年11月1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21938D號函、本局108年6月26日北 市教學字第1083056858號函及108年1月19日北市教中字第 1083006849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下稱注意事項)第2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要求口頭道 歉或書面自省」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係希望透過學 生書寫方式達到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 力。
三、國教署業函文提醒學校「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 適性與應注意事項,其中包含:「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 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 長;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間要求學生寫自 省書;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 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四、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 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 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惟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 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 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強迫學生之方 式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
五、請學校應依陳述書、書面自省及獎懲建議單不同目的與功 能,釐清表件之使用時機:
(一)陳述書:應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非屬注意事項第23 點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陳述意見係屬兒少表意權之 範疇,陳述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陳述過程亦有教導 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事、時、地、物)和 意見之功能,爰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
(二)書面自省:指教師基於教育專業為引導學生檢討改正所 採取之措施。
(三)獎懲建議單: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依據 學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
(四)不論「陳述書」或「書面自省」均不應併同作為獎懲建 議單。
(五)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 困難,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如:讓學生口述由學校協助記錄、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 等……並應儘速與家長聯繫,以確保類此學生陳述意見 權利。
(六)至於事件經過之書寫,應限於事實釐清,不宜含有 「自 我檢討」、「犯錯事實」等文字,以維護學生表意權及 人格發展權。
六、學校使用「陳述書」或「書面自省」應遵守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5條規定及高級中等學 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凡涉及學生受獎 懲事件之隱私資料應採行必要保密措施,避免相關表件因 格式設計不當而外洩學生個人或家庭敏感資訊,並依家庭 教育法第15條規定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 或輔導辦法第5條規定,學生發生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時, 應即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適切之家庭教育諮商或 輔導措施,以協助學生行為改善及保障其受教權益。另依 教育基本法第15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及相關法令規 定,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 濟途徑,併此敘明。
七、綜上,關於學校使用「自白書」、「事實陳述書」、「行 為自述書」、「事件經過紀錄表」等相關表件之格式與使 用時機,請務必依前揭規定辦理,並可將相關表件公告於 學校官網,以確保學生受教育權、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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