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註冊組|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下稱實施條例)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
二、依據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先予 敘明。
三、本市高中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均採線上申 請,請於115年4月1日(星期三)至115年4月30日(星期 四)期間,於本市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 (https://tpnee.tp.edu.tw),進行註冊申請及資料上 傳。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3-23|
{{ $t('FEZ005')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