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鑑於考試院於112年4月25日修正「公務人員品德 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及「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相關規定,為配合母法變更,爰修正本要點第1點法源依據。
二、可於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查詢,系統流水號為1152600J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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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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