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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3月17日北市衛疾字第1093114068號函辦理。
二、該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4項及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於109年3月10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459號令訂定發布。